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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三门峡市博物馆的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为三门峡市博物馆本单位的地址为三门峡市湖滨区陕州公园内。

第三条 本单位的性质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举办单位是三门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三门峡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三门峡市博物馆是国家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其宗旨是收藏、保护、传承、弘扬三门峡优秀历史文化成果和自然环境发展的代表性实物;提升公众的艺术和科

学素养,向公众提供公益文化服务。

第五条  三门峡市博物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与藏品有关的历史学、考古学、艺术史、生物学等相关学科研究,举办以历史、艺术和自然为主题的陈列展览;
  (二)积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乡土文化教育,开展对外文化交流;
  (三)文物标本征集、鉴定、保管、拍摄、修复及复制;
  (四)举办相关学术研讨、讲座、培训,普及历史文化与自然科学知识;
  (五)讲解、语音导览、文化衍生产品等配套服务;
  (六)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他业务工作。

第二章  管理层

第六条  三门峡市博物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

由馆长、书记、副馆长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七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三门峡市博物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根据工作需要提议设立发展规划、文物征集、学术研究、陈列展览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七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常州博物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委托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章  理事会及监督机构

第九条  理事会是三门峡博物馆的决策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理事会、监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第十条  三门峡市博物馆理事会设理事7名,采用委派或推选方式产生,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举办单位、管理单位1名,担任理事长;

(二)出资单位1名,担任理事,产生方式为组织委派;

(三)专家代表1名,由组织委派;

(四)观众代表1名,邀请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人士担任;

(五)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1名,由三门峡市博物馆党支部书记担任;

(六)本单位行政负责人1名,由三门峡市博物馆馆长担任;

(七)职工代表1名,由三门峡市博物馆职工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确定三门峡市博物馆的使命、宗旨,并保障其实现;
  (二)拟定及修订三门峡市博物馆章程,确定理事会议事规则;
  (三)拟定三门峡市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
  (四)选举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五)审议决定理事会理事的任免;
  (六)审议三门峡市博物馆的财务预决算;
  (七)审议常州博物馆年度工作计划;
  (八)审议常州博物馆年度工作报告;
  (九)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沟通协调三门峡市博物馆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争取政府、社会对三门峡市博物馆事业的支持。
     第十二条 本单位是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接受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设立本单位监事会,其成员为7人,作为本单位的监督机构。

监事任期与馆务会成员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代表、本单位职工中产生。举办者代表由三门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任命,本单位职工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本单位馆务会成员、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资金情况;

(二)对本单位馆务会成员、馆长遵守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馆务会成员、馆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藏品管理和利用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的藏品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三门峡市博物馆藏品由博物馆保管部负责管理和保护。

第十七条  三门峡市博物馆藏品来源主要为考古发掘、依法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调拨及从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接受。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藏品用于展示和研究。

第十九条 当本单位终止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藏品进行处理。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三门峡市博物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一条  三门峡市博物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三门峡市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  三门峡市博物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三门峡市博物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和三门峡市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馆务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是三门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 201412 1 日起实施。

(编辑:mana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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