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博物馆藏品入藏标准
一、三门峡市博物馆作为地市级综合博物馆,其藏品大多应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主要包括:
1、三门峡地区考古发掘出土的古代文物。
2、与三门峡地区历史上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的和历史价值的纪念物。
3、历史上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反映三门峡各个时代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5、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献资料。
二、必须具备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
三、必须经三门峡文物鉴定小组成员两人以上鉴定为一、二、三级或一般文物方可入藏。
四、多组或重复件数较多的文物标本,一般不应存留过多,价值十分珍贵方可入藏。重要文物可多送部分重复品,价值比较一般的文物重复品可减少入藏量,大体以能满足展览、借出、提用为限度。
五、文物藏品中的集品,情况比较特殊。因出土于同一墓葬,或因成套窖藏,尤其是一些重要遗址、墓葬中,个别文物质量较差,但为了保持原状,使其完整,便于研究,以得全貌,可放宽尺度,全部入藏,做集品处理。
六、文物藏品中价值较高或有特殊意义的孤品残件适量入库外,一般应少要或不要残缺较严重的文物、标本入藏。
三门峡市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流程
第一条 征集部门根据馆藏藏品结构的需要,提出可以征集的藏品对象。
第二条 征集部门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对拟征集藏品真伪、时代、质地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做出准确的鉴定,确定是否符合本馆收藏标准与要求,并取得相对一致的意见。
第三条 征集部门拟写征集报告,就以上内容以及征集的参考价格等做出详细说明。征集报告需经鉴定人员和征集部门负责人签字,报馆领导审批。如需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由保管部代馆行文上报。
第四条 征集藏品属于捐赠的,应有征集部门会同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藏品征集过程必须符合国家和国际法规的程序,要有完备的征集手续。
第六条 本着实事求是、物有所值的原则,征集部门应与藏品出售方协商合理的征集价格,报经馆领导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第七条 经批准征集的藏品,征集部门应按藏品编目工作要求,填写编目清单并登帐,并报财务部门注帐。
第八条 保管部应按照藏品编目工作要求,建立藏品档案并办理藏品入库交接手续。
第九条 重要藏品捐赠应举办捐赠仪式。藏品捐赠仪式应有办公室负责协调,征集部门会同拟定捐赠仪式议程,报馆领导审批。捐赠者的接待,由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协同做好接待工作。
第十条 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藏品妥善收藏和保管,并按协商意见予以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