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藏品征集工作是依据博物馆的性质、任务和发展方向,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以适应陈列需求、研究需要和馆藏缺项藏品而开展的工作。为了正常开展藏品征集工作和规范操作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藏品受赠、藏品收购、藏品调拨等均属于藏品征集工作范畴。保管部承担藏品征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征集工作要求
第三条 鉴于藏品征集工作政策性强、专业技术要求高,藏品征集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藏品鉴定水平,并恪守职业道德。
第四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由馆领导班子和征集部门达成共识,并对藏品做出征集前的科学评估。
第五条 藏品征集或接受捐赠后,藏品流传经过和征集情况必须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章 征集工作程序
第六条 征集部门根据馆藏藏品结构的需要,提出可以征集的藏品对象。
第七条 征集部门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对拟征集藏品真伪、时代、质地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做出准确的鉴定,确定是否符合本馆收藏标准与要求,并取得相对一致的意见。
第八条 征集部门拟写征集报告,就以上内容以及征集的参考价格等做出详细说明。征集报告需经鉴定人员和征集部门负责人签字,报馆领导审批。如需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由保管部代馆行文上报。
第九条 征集藏品属于捐赠的,应有征集部门会同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藏品征集过程必须符合国家和国际法规的程序,要有完备的征集手续。
第十一条 本着实事求是、物有所值的原则,征集部门应与藏品出售方协商合理的征集价格,报经馆领导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二条 经批准征集的藏品,征集部门应按藏品编目工作要求,填写编目清单并登帐,并报财务部门注帐。
第十三条 保管部应按照藏品编目工作要求,建立藏品档案并办理藏品入库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重要藏品捐赠应举办捐赠仪式。藏品捐赠仪式应有办公室负责协调,征集部门会同拟定捐赠仪式议程,报馆领导审批。捐赠者的接待,由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协同做好接待工作。
第十五条 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藏品妥善收藏和保管,并按协商意见予以展示。
第四章 建立藏品征集档案
第十六条 藏品征集的过程和藏品捐赠档案是记载藏品流传经过的重要资料,藏品征集部门应重视收集和整理藏品征集资料,并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藏品征集档案包括:
1、 藏品征集报告;
2、 鉴定人员的鉴定意见;
3、 藏品出让人员的出让书或捐赠人的捐赠书;
4、 藏品征集清单及收购凭据;
5、 重要藏品征集的简报、宣传资料及新闻稿等藏品资料和影像资料等。
三门峡市博物馆藏品征集制度
一、藏品征集的原则
(一)明确目的性。作为综合性博物馆既要征集历史文物,还要征集革命文物及近现代文物,反应三门峡地区人民生活的民俗文物等。
(二)逐步建立完整的藏品体系。
(三)利用科学的计划性。
(四)加强预见性。
二、征集政策
(一)对三门峡文物研究所及各县市文管会等文物部门拨交的文物,均应按照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办好点交手续。
(二)国家公安、司法、监察机关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等机构查处案件结束时没收的文物和标本,国家有关政策无偿接收,但在移交过程中,必须点交清楚,编造清册,编目入藏,不符合博物馆藏品标准的应提出意见,另行处理,除了要有上级领导批准,并造册存档备查。
(三)收购文物,标本,必须是本人愿意出售的,秉公作价,决不能强买强卖。
(四)接受捐赠,必须坚持自觉自愿的原则,征集人员应进行调查研究,了解线索,做好收藏家的思想工作。
三、藏品征集的范围
(一)反应三门峡历史的出土文物和传世文物。
(二)反应三门峡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文化的近现代文物。
(三)反应三门峡风土人情的民俗文物。
四、藏品征集途径
(一)三门峡考古研究所田野考古发掘的出土文物。
(二)举办主题展览时,通过主管行政部门协调,从三门峡市辖区各县市调拨文物。
(三)文物征集成员到社会上征集流散文物及民俗文物。
(四)接受公安、法院、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收购的,在一定条件下移交的文物(标本)。
(五)接受三门峡机关团体或私人的捐赠。